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再次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06月0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柴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大,而且被不起诉人和项目部在取过土后栽种了樟子松恢复了植被;二、为修建国道303线的道路路基非法占用了林地;三、柴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对继承并耕种的土地为林地的事实不知情,不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所禁止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该公司在本地区内创造了大量工作岗位,促进了本地经济发展,且向当地牧民征占草场、林地时均给付了足额补偿,该公司在犯罪后积极办理征占地手续,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公司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因申某某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轻微。一、在留有种过地痕迹的草原种植荞麦只为解决生活问题;二、申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的上述行为,被毁坏林地数量没有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