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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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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宋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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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甲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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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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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姚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姚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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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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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侯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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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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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姚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姚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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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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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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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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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姚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陈某甲与合伙人李某丙、周某乙、巴某某在**镇**村建设粘玉米储存、加工项目。2018年8月14日上午,该粘玉米储存、加工项目的工地上进行硬化地面施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找被不起诉人陈某乙帮助连接混凝土搅拌机电源线,后负责硬化地面的工人刘某某、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四人在搬动搅拌机过程中发生触电,导致周某甲和李某甲死亡,李某乙受伤。经巴林右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甲和李某甲系由于生前因被电击而死亡。但本案缺少事故调查报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姚某某、陈某乙的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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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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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玉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且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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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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