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作为参赌人员,既不是聚众赌博也没有以赌博为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作为参赌人员,既不是聚众赌博也没有以赌博为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寇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合符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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