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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格某某)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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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销售假药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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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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