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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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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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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史某甲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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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敲诈勒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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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敲诈勒索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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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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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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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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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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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宗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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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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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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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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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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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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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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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敲诈勒索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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