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具系朋友关系偶发矛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相关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获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支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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