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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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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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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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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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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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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寻衅滋事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甲寻衅滋事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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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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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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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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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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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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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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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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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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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阿某甲寻衅滋事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阿某甲的上述行为,侵犯的是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应以犯罪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阿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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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乙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他损害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张某乙系刚毕业大学生,可改造性较强。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张某乙上述犯罪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不起诉人张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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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他损害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刚毕业大学生,可改造性较强。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上述犯罪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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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其他损害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刚毕业大学生,可改造性较强。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上述犯罪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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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寻衅滋事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尚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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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寻衅滋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三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赔偿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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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拦截他人无证采砂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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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寻衅滋事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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