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重大交能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宋某的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