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张家口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 7月29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为初犯、偶犯,同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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