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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张德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孙某某、张德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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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何某等与任会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收支情况由任红利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借款担保人牛文清确认也是合理的,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录音资料一份,证明牛文清对任会生欠何永海、何永清的借款仍然承担保证责任,因还款补充协议也有此约定,故本院对录音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何永海2014年11月开始记录的关于鸡场维修的相关支出情况一份,证明协议签订时间是2014年11月1日,实际经营时间为2015年5月8日,本院认为是合理的,故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记录的支出情况应以2015年至2016年经营维修红利生猪养殖合作社收支情况说明为准;对2014年11月4日原告方为红利合作社电户名为任文亮补交的电费发票一份、2016年1月3日至2017年6月3日为红利合作社电户名为任文亮交电费发票共计16张,要证明原告方于2017年3月没有撤离合作社,因任会生对2014年11月4日原告方为红利合作社电户明为任文亮补交的电费发票无异议,现原告持有的为合作社交的电费发票是截止2017年6月3日,故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雕鹗镇上虎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从还款补充协议可以看出何永海、何永清经营期间的经营活动与雕鹗镇上虎村村民委员会没有业务往来,且红利合作社离雕鹗镇上虎村有一定距离,村委会对他们经营情况应不是很了解,故对其证明效力不予认可。对任会生提交的任会生在经营期间的结算表以及利润表,本院认为与何永海、何永清经营期间的经营收入无关联,不能按任会生经营期间的收入计算何永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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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鹏飞与董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8年2月6日,董鹏飞和董某、李风云、白秀玲签订了150万元的借款合同,且150万元现金直接打入被告董某的银行账户,董鹏飞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据、打款凭证及现场照片,足以证明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董某、李风云、白秀玲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董鹏飞承认2018年6月前董某分两次偿还了借款50万元,可记为本金,期间可不计利息,因董鹏飞不能表述两次还款的准确时间,从不利于原告的原则,将2018年6月30日认定为50万元的还款时间,按照董鹏飞的意思表示,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计算利息。从2018年7月1日起按10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至2018年9月15日,从2018年9月16日起,按82万元本金计算利息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双方约定月息2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但又约定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利息总额超出了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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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8日起,给付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广 书记员: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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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大成通融开发投资合同》是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按约定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将猪厂内所有存栏生猪及饲料、煤等相关物品(具体见附件明细表)以及猪厂的养殖权以514400元抵偿给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协议将余欠的本金利息降至18万元,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已被豁免利息40余万元(按借款时约定月息0.35%计算)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约定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接管猪厂后需另行给付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占用使用猪场费用,故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占有使用养猪场费用150万元诉讼请求无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要求赤城县大成通融农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占有使用养猪场费用15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赤城县联众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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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栗满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栗满洲于2009年4月3日向孟某某借款50000元,孟某某索要时应予偿还,但约定的月息5分利率,不符合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依法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栗满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之前归还了原告孟某某三四万元利息,原告孟某某只认可被告栗满洲归还了20000元利息,故本院认定被告栗满洲归还了原告20000元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栗满洲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偿还孟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09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减去已给付的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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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范某某等与韩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范永胜承包了赤城县“沙河湾、前埌、四亩疙瘩、三十亩地、大赐木沟”的耕地,未取得“大树湾”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延崇高速所征收占用的是赤城县“大树湾”的耕地及坟头。综上所述,故李某某、范某某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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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国与岳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岳某某于2010年2月11日向原告李爱国借款80000元理应偿还,但月息5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其月息2分,因被告岳某某已给付10000元利息,此款在还款时应在利息中扣除,在2013年9月20日,经结算利息,被告岳某某重新出具借条本利共计236000元,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李爱国起诉未超诉讼时效;因二被告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某某未能举证,证实该笔借款属被告岳某某个人债务,本院认定该笔借款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爱国借款80000元及其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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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某理应归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被告康某某系被告李某某前妻,此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用于做生意的借款,被告康某某理应对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告李某某称此20万元是北京银行的,还给了王某开办的信贷公司20000元费用,还因这笔借款被告质押原告那里一辆纯进口北京现代越野车、一台价值220000元塔吊,王某没有通过被告将被告所有的纯进口北京现代越野车以110000元的价格给贱卖了,将被告的塔吊给租出去了,卖车款及出租塔吊租金都王某用了的辩论意见,由于被告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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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与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笔借款发生在张海峰与被告郭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借款,故被告郭某在其丈夫张海峰去世后,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张某、张逍系张海峰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张海峰生前所欠债务。原告主张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月息1250元,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对该笔借款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郭某偿还原告的20000元应在第二笔借款中予以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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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某在原告岳某的陪同下去为李某还李某乙、刘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50280元,债权债务关系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魏某与李某在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因此被告魏某对该笔借款有偿还义务,故被告魏某应当偿还原告岳某替李某归还的借款150280元,被告魏某应予以返还。其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魏某应该对原告岳某的150280元欠款承担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岳某借款150280元。二、驳回原告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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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某某诉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且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并有中国工商银行打款凭据为证,被告应该履行还款义务,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包某某借款50万元,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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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成某、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证据予以佐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也未向本院提供以上借款系个人债务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提出2012年1月10日、2012年3月30日被告成某向其借的170000元和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但被告不认可,而且借条上的利息原告也认可是自己写上去的,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利息的存在,原告诉状中所述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是原告自己按照本金970000元(包含另案200000元),月息2分,从2012年8月计算至2014年8月份的,故本院对原告就该两笔借款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另一争议焦点是2012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成某支付原告的515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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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有库某某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该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约的借款利息月息4分,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任有库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5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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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连某某、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借原告372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证。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72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诉请确认抵押权有效,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本院按照年利率6%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二被告连某某、屈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72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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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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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建国、李某某与李某富、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富两次向原告借款本金18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2010年借款本金100000元,从2011年11月3日以前16.5个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86%的四倍计算,从2011年11月3日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0%的四倍计算。2011年借款本金80000元,从2011年11月3日以前4.79个月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85%的四倍计算。从2011年11月3日至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的四倍计算。李某富借款用房抵押,未提供证据,且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属不生效抵押,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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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李某飞、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飞借原告5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证,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飞向原告借款属于二被告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某应负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利息按年息1.5分计算)。被告赵某某负连带还款责任。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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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飞、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飞借原告6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证,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某飞向原告借款属于二被告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赵某某应负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飞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判决书生效之日利息按年息1.5分计算)。被告赵某某负连带还款责任。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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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李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和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原告要求被告还款6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因借条未约定利息,本院支持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1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00%计算),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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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郭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冠忠借原告2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约定月利息2分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冠忠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冠忠已坠楼死亡,王冠忠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郭某某负责偿还。被告张某担保成立,应负连带还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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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进宝与连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连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协议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连某某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4年2月1日借款到期,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罗某某主张权利,担保期已过,应免除担保责任。被告连某某向原告借款并用车牌号为冀G×××××号客车和行驶证以及营运证和客运线路作抵押担保,未到车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属于未生效抵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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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某诉刘某、刘宝某、孙某某、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刘宝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合同和欠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孙某某系被告刘宝某妻子,应承担偿还借款义务。被告连某某负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刘宝某归还还款保证35000元的请求,是还款保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某某系刘宝某妻子,该笔借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刘宝某与孙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某承担还款义务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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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50000元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据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某某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魏某某负责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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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俊某诉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树军借原告224400是事实,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244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属于李树军与被告魏某某离婚前夫妻共同债务,李树军已病故,李树军借原告本金应由被告魏某某负责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4400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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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某、柯某某与连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乔玉某、原告柯某某与被告连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本院支持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连财借款所用郭清房本的抵押未生效,本院不予保护。被告称100000元本金2012年的利息已结清,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归还原告乔玉某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4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65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5000元)。二、被告归还原告乔玉某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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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玉某、柯某某与连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乔玉某、原告柯某某与被告连财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条为凭,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本院支持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连财借款所用郭清房本的抵押未生效,本院不予保护。被告称100000元本金2012年的利息已结清,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归还原告乔玉某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2月14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65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扣除被告已给付的15000元)。二、被告归还原告乔玉某本金100000元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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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本院支持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19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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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花与石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利息的诉求,本院支持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护。被告程某某作为担保人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某某归还原告陈玉花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8日按银行贷款同类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被告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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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陆某某、白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宋仓已病故,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陆某某负责偿还。原告不要求担保人白某军承担责任,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某某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本金50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5月17日起按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14日起按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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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宋仓已病故,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陆某某负责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某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0月11日起按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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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兰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宋仓已病故,借原告本金应由被告陆某某负责偿还,原告放弃利息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某某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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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怀生与陆某某、白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有借款条为凭证,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宋仓已病故,借原告本金及利息应由被告陆某某负责偿还。原、被告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前之日起六个月内,原告起诉时,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某某归还原告降怀生借款17000元及利息(本金42000元的利息自2012年10月22日至2014年1月27日按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至判决书生效之日,本金17000元的利息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自2014年1月28日至判决书生效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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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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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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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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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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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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