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寇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危害公共安全,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兑现,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寇某表示谅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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