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0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案发时是禁渔期,而在休渔海域范围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鉴于林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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