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