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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检察院诉邢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邢某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邢某与被害人近亲属陈某甲、陈某、陈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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