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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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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丙非法侵入住宅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丙不起诉。     扣押物品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刘某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乙、成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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