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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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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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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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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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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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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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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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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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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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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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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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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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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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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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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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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盗窃、诈骗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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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单位、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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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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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盗窃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单位、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犯罪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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