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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乙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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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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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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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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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仲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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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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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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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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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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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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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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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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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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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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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穆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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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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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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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庄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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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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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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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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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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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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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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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尹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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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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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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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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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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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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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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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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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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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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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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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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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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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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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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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乙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郭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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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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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 具有坦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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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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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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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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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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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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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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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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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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