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