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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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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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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廖某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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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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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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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陈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起诉决定书(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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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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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杨某)(公开版)_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捕到鱼类或者其他水产品,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一贯或者多次非法捕捞水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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