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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法定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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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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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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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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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某属于遵照公司安排而参与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般人员,不能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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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_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未担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属于直接主管人员,也没有在公司任职,其对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未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不能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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