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他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却为其提供场地,上缴非法所得15065元,自己非法获利105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系初犯偶犯,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且患有精神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为获得租金和提成,明知他人放置老虎机供不特定的人赌博使用,仍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系初犯偶犯,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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