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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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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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