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盗窃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有悔罪表现,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盗财物已赔偿给了失主(被害人),并取得了失主(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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