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综上所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方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从轻处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方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所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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