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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书与赞皇县安某养某某、何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何某某将原告高文书推到致使其受伤,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安某养某某作为为入住老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尽到生活护理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安某养某某未能及时发现两位老人之间产生的纷争并进而制止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且在原告高文书受伤后未及时送医就诊,故被告安某养某某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原告高文书与被告何某某之间系侵权责任纠纷,不属于保险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庭审情况,对于原告各项损失的有关证据本院做如下认定:1、原告提交的赞皇县医院出具的证明及门诊收费票据可以证实原告的医疗费为9005.84元,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3、营养费,诊断证明中载明需加强营养,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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