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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美某、陈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为了证实原赞皇县恒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供赞皇县恒仁农产品合作社拆借资金借据、赞皇县恒仁农产品合作社借款申请书,被告张某某对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否认,赞皇县恒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5年7月3日赞皇县恒仁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注销,虽然其法人人格已经消灭,但合作社的债权不能因主体的消灭而灭失,合作社其他成员秦绪香、赵荣菊、陈光华承诺不再对本案债权主张权利,全部由秦美某、陈某某主张的承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二原告主张权利,故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2018年1月27日张某某的还息证明证实被告张某某在2018年1月27日仍偿还过借款利息,故被告张某某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赵吉平在拆借资金借据中担保人处签名,因借据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赵吉平依法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双方在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证人陈某证实原告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赵吉平承担保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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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杜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完成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原告的举证在证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原告永通公司请求被告偿还18458元本金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从2018年3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标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赵某某在借款合同中配偶一栏签字,并结合户口本复印件,该借款应认定为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故被告赵某某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尚肖雨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某某、赵某某、尚肖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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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米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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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张志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庭审笔录可以证实在2017年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时,法院就涉案共同债权的分割问题进行过调查,原告对8000元债权知情。在(2018)冀0129民初484号民事调解书中已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其他互不追究,说明双方对诉争债权等调解书没有涉及到的财产不再追究。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4000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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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案外人刘建英因民间借贷关系已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本院出具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应按照调解书履行各自义务,但本案原被告均未自动履行义务,刘建英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法扣划王某某住房公积金。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王某某请求张某某、张某某偿还已付刘建英借款45807元,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本院作出的调解书和执行裁定书,张某某、张某某各自应当负担扣划王某某住房公积金45807元的一半即为2290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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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与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潘某某与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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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常某某与河北开元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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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为了证实其与被告秦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被告秦某某出具的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原告陈述2013年10月在借条出具后仅偿还1500元利息,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该款系利息款,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该1500元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并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抵扣,故被告秦某某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秦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自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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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分行、耿建明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被告耿建明从被告民生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提供了46.5万元作为担保金质押给被告民生银行,被告民生银行在被告耿建明所提供的银行卡尾号为2111账户下为被告耿建明设立了尾号为3051的账户作为保证金账户,并将46.5万元转入该账户作为保证金,根据法律的规定,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约为出质金钱开立了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该账户未作日常结算使用符合特定化的要求。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有将金钱作为质押的意思表示;体现了保证金的特定化,也体现了被告耿建明将46.5万元移交给被告民生银行,由被告民生银行实际占有控制,符合保证金特定化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被告质押合同关系成立,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民生银行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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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宫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上诉人与第三人双方第一次婚姻解除后,2014年10月18日将涉案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为单独所有,上诉人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该涉案房屋产权有相应的份额,与事实不符。1、上诉人并非真正和第三人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纠正原先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所采取的唯一、可行的补救办法。上诉人与第三人2001年9月11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生活至2009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2年和2006年生育两个孩子,长子宫世鹏今年17岁,在赞皇高中读书,次子宫林鹏今年14岁在赞皇初中读书,(以上二人均有学校证明为证)。2009年4月9日上诉人与第三人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时隔三年到2012年上诉人的长子应小学升初中,当时学校要求生员报名择校,需持家长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到学校报名时才发现,上诉人和第三人的结婚证上加盖了离婚证失效的印章,并且结婚证上的第三人的个人信息与第三人持有的身份证有三个地方不符(即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日,名字不对)(现有双方二人的结婚证身份证证明所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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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崔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程某某所称的诉讼主体问题,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双方均认可二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属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程某某出具的收条上也载明收到刘进京交来工程定金50万,上诉人出具的收条旁边虽然记有占军17万、进京17万、鹏辉16万的字样,但不能以此认定占军、鹏辉即为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的合同当事人,上诉人仅以鹏辉未参加诉讼即应扣除16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上,没有载明明确的退款时间,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何时拒绝退款的证据,原判认为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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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崔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程某某所称的诉讼主体问题,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双方均认可二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属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程某某出具的收条上也载明收到刘进京交来工程定金50万,上诉人出具的收条旁边虽然记有占军17万、进京17万、鹏辉16万的字样,但不能以此认定占军、鹏辉即为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的合同当事人,上诉人仅以鹏辉未参加诉讼即应扣除16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上,没有载明明确的退款时间,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何时拒绝退款的证据,原判认为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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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崔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程某某所称的诉讼主体问题,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双方均认可二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属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程某某出具的收条上也载明收到刘进京交来工程定金50万,上诉人出具的收条旁边虽然记有占军17万、进京17万、鹏辉16万的字样,但不能以此认定占军、鹏辉即为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刘进京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的合同当事人,上诉人仅以鹏辉未参加诉讼即应扣除16万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讼时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意向书》上,没有载明明确的退款时间,上诉人也没有提供何时拒绝退款的证据,原判认为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原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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