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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辰与郑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除本院2017年4月15日判决之外的损失认定如下: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原告提供相关票据、鉴定文书、工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出院后的护理费,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上述费用中,医疗费53238.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55638.5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赔偿限额承担55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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