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报案,未逃离事故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其近亲属主动向被害人方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鉴于上述诸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自首、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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