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立即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谢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区)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对逾期不报到者 ...

阅读更多...

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杜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阅读更多...

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于辩护人所提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本院认为,朱某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朱某某使用交通工具所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并非判断其是否具有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依据,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朱某某所提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朱某某无视法律规定,醉酒驾车肇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交通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其未主动履行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5)淮法民初字第0340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 ...

阅读更多...

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庄某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庄某离开现场不是为逃避法律责任、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庄某供述证实案发当日,自己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让他人报警,但未表明系自己开车撞到人,后自己驾车离开现场;接处警登记表及视听资料亦证实报警人称案发地点有人被撞、未看清车号牌,上述事实有酒精呼气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

阅读更多...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徐成兵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成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诉人徐成兵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程序合法,综合全案情况对徐成兵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适当。鉴于上诉人徐成兵的亲属于二审审理期间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二审应对该新的量刑情节依法予以考虑。因此,上诉人徐成兵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依法可对上诉人徐成兵再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出庭检察员提出上诉人徐成兵事发当日系酒后驾驶、还发生另外一起交通事故的意见,经查,原公诉机关未指控上诉人徐成兵事发当日系酒后驾驶,除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外,还发生另外一起交通事故 ...

阅读更多...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孙某、孙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法驾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第3点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当庭提出的第1、2点辩护意见,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的归案情况不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不应认定为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姚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赵某、赵某、赵某、孙某、孙某经济上造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 ...

阅读更多...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林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宣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宣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具有自首情节及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驾驶的车辆没有直接撞到被害人林春某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林春某是站立行走的状态下被琼ART179号小型客车前车头右侧部位碰撞到其身体后侧部位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宣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的主观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

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吴某某提出其构成自首的辩解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系群众报警并非被告人吴某某报警,被告人吴某某也没有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是被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传唤接受调查,没有自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但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处无期徒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当赔偿。被告人吴某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案中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合计569465.52元,并取得被害人许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李香明提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 ...

阅读更多...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马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项  、第二百零八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

阅读更多...

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认罪,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具体损失评析如下:丧葬费30,996元予以维护;死亡赔偿金合计943,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4,300元(22,744元/年×25年÷2人)及死亡赔偿金659 ...

阅读更多...

曲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辩护人国明关于被告人曲某1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曲某1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修某近亲属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入户机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观察前方路口车辆动态不够,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车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阅读更多...

韩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韩某自愿向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先后赔付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提出的投保车辆×××号车辆因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免赔保额的10%,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改判的上诉理由。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中心支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周某某提出的答辩理由予以采信。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

阅读更多...

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驾车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应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通过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应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经赤峰市喀喇沁旗司法局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应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

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其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骑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具有前科情节,经查,仅有被告人供述和公诉机关提供的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且两份证据关于被告人前罪时间不一致,故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

申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申某某应在保险公司已赔偿的保险费及其赔偿的损失之外,按照认定的比例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即应赔偿317337元(457337元-50000元-90000元)。被告人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事故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李某某适用缓刑不致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

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苟某某提出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自首情节,定性错误的上诉理由,经核,本案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并非上诉人苟某某本人,且报案的路人均非受他人委托,虽然被告人苟某某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抢救被害人,到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行为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苟某某提出事故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虽至今没有给受害人家属赔偿,但其损失有切实给付的保障,一审判决忽视了这一事实的上诉理由,经核,受害人家属对经济损失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既使车主与保险公司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也不能因此而免除上诉人的刑事责任,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上诉人苟某某提出上诉人悔罪深刻,家庭负担沉重 ...

阅读更多...

任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任某某提出对其判处缓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任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任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

阅读更多...

上诉人付春光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遇行人过人行道未减速让行,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付某甲自首并部分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因付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赔偿。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积极施救、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一审判决已充分考虑了以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故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年限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

阅读更多...

蔡某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辆,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张某某存在无证驾驶、高速酒后驾驶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辩护人所述内容,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项,故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丹东新区公共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丹东新区公共交通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损失54900元 ...

阅读更多...

侯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关于上诉人侯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已对上诉人侯某某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志坚 审 判 员  李晓光 ...

阅读更多...

贾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鹤壁市淇滨区司法局出具了(2018)淇滨司矫评字第1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

阅读更多...

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路口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转弯时超速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害人系非农业户籍居民,且常住地在一四三团团部,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故被告人的代理人关于被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兵团农牧工标准计算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护理费虽未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但结合住院抢救的实际情况,可酌情支持一人的护理费 ...

阅读更多...

马某某与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得军货运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上诉人马某某及时拨打报警电话,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在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从轻处罚。故对上诉人马某某上诉提出的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信。因上诉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某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马某某上诉提出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阿某某、沙某某、吐某某在原审第一次庭审中仅出示了被害人亚某甲的劳动合同,证明被害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证据不足,对被害人亚某甲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亚某甲的暂住证、劳动合同书、阿拉山口市农林水牧局出具的证明、阿拉山口市艾比湖社区出具的证明均证实被害人亚某甲自2004年4月至案发前一直居住在阿拉山口市,且上述证据均已经原被告双方当庭质证,故原判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害人亚某甲的死亡赔偿金正确 ...

阅读更多...

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以致发生死亡一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保护现场,如实供述,其行为成立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能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及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案发后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致使与欲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相撞,造成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2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于事故发生后主动打抢救电话,并积极抢救伤者,且在公安民警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并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等待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在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伤者,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高某某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缓刑的建议,由于本案所造成的损害赔偿数额与实际赔付数额差距太大,不予采纳。被告人高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12万应予全部赔偿,被害人党某1、张某1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次要责任,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肇事车辆逾期未检验 ...

阅读更多...

厉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厉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未注册登记、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车严重超载上路行驶,超车时未注意避让行人,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并对此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厉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厉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厉某某对其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厉某某为上诉人黄某强无偿提供劳务,构成义务帮工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厉某某帮工过程中导致刘某的损害,黄某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厉某某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与黄某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强作为实际车主,未依法对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其作为投保义务人依法应在12万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刘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侵权人厉某某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黄某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次交通事故中厉某某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故对刘某的经济损失超出12万元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厉某某和黄某强连带赔偿80 ...

阅读更多...

易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肖某1死亡、吴某、孙某、李某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易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候,并让其朋友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易某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针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易某是过失犯罪,系初犯,有自首、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经查明上述事实,并已对易某从宽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原判决量刑适当,对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改判缓刑的上诉请求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

阅读更多...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有让其弟顶替情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

被告人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交通肇事后,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 ...

阅读更多...

刘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在一二审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案发后先行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二审中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己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刘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帆审判员 郭智文审判员 李重栋 书记员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张某进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应该知道撞倒了行人,仍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进得知公安机关要来找他后,没有出逃,而是在家附近等候,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开庭审理时,被告人虽对部分犯罪情节予以否认,但对交通肇事基本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进家人预交了5万元事故处理款,作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进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进发生交通事故后 ...

阅读更多...

被告人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遇同向前方行人在非机动车道行走时,未采取措施避让,致使与行人发生相撞,造成1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张某甲关于其事故发生后没有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虽主动拨打了120,但其在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的途中,为逃避法律制裁,趁机逃回自己家中。其行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故其辩护理由不成立,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张某甲关于请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 ...

阅读更多...

王某某和许某某;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某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所有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许某某因未对车辆驾驶人王某某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的合理审查,具有过错责任,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被告甘肃省民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诉讼请求有证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支持。对无证据证实及超出赔偿标准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与法无据不予支持。残疾用具及其他费用5790元中的残疾用具费及复印费870元系合理支出,予以支持。其他费用包含的律师费支出,因律师费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故不予支持。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虽无票据但系合理支出,酌情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药费11891.90元、护理费229100元 ...

阅读更多...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并且在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志强在其亲友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志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

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能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郭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香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香振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香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1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阅读更多...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朱××、于一×、于二×、于三×、黄××、张某×、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小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小伍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张某×、张某×请求判令被告人喻小伍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于四×、于二×、于三×请求判令喻小伍承担80%的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经查,由于被告人喻小伍的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于×、张四×死亡,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喻小伍与于×之间的事故,喻小伍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喻小伍与张四×之间的事故,喻小伍负全部责任,对二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喻小伍理应赔偿 ...

阅读更多...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划分恰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并在接到民警的口头传唤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且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赔偿给被害人全部费用的辩护意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人只赔偿给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而非全部损失,故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委托,黄石市黄石港区司法局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审前社会调查后,向本院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