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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马红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马红某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一直待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部门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红某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决定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马红某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并且本案的社会矛盾业已化解,被告人马红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红某具有自首情节,没有犯罪前科,属于过失犯罪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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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娟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丽娟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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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葛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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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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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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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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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A交通肇事罪与郑某某、王某某、王某某A、李某某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A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致被害人王某某C死亡,且应当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责任划分不当的上诉理由,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确定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过错大小为标准将民事责任划分为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主次责任划分就个案而言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性。主次责任划分比例上虽然没有具体的立法标准,但主次责任比例的划分,应体现行为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承担次要责任,其原因是受害人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携带头盔,该违法行为不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所以不应当对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较大的民事责任。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责任比例划分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一款(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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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刘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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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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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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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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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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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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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236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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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夏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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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石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石某电话报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因其系过失犯罪,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经考察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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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蔡某某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系过失犯罪,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经考察,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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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芮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事故,具有逃逸情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芮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芮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某故依法对被告人芮某甲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王琴娥、沈维认为案发现场的交通信号灯系临时设施,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芮某甲夜间驾驶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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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张某、夏某甲、秦某甲、秦某某、秦某甲、秦某某的监护人张某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司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赔偿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甲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鉴于被告人司某甲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及被害人秦某丁驾驶二轮电瓶车负次要责任的案情,被告人司某甲宜按照80%的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甲虽系城镇居民,但其与被害人秦某丁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相依为命且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其它生活来源,酌定其按照农村常住居民的生活支出计算其生活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夏某甲、秦某甲、秦某某案发后的154个月的生活费总额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额,应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额11820元计算。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夏某甲、秦某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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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应依法赔偿。四附带民事原告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生活费为9607元/年×(20-11.17)年÷4=2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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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采取措施不当,酿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肇事后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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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后逃逸,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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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陶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置,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陶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陶某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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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交代,系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本院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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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韩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因其系过失犯罪,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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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能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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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通过向被害人亲属赔偿损失获得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考虑其真诚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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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胡淑梅、李会文、杨晓杰死亡,被害人家属因此而遭受的合理的经济损失应当按照交通肇事的相关规定得到赔偿。被告人程某系侵权行为人,因其明知自己无驾驶出租车的资格,仍驾驶肇事车辆出行,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人杨明对出租车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全责,未阻止其母乘坐出租车来出行,明知被告人程某受其母之托驾驶其出租车前往松原而并无阻止的事实,故其答辩称被告人程某未经其同意私自驾驶车辆出行,应当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金权、邱春雨、胡殿成、王伟军、张植龙的合理诉讼请求无变更,应予保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8年11月6日(2018)第三十一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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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敖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敖某某经科左后旗公安局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案后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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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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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超速行驶,且驾驶过程中观察不足,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自首,且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共计45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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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交警部门经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事故原因并依职权做出,内容客观真实,且通过证据已认定被害人无过错。故辩护人提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孙某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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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庄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原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庄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结合辽宁省新民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庄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庄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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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崔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原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崔某适用缓刑。被告人崔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结合辽宁省新民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崔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崔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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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原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结合辽宁省新民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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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原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同意对被告人贾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结合辽宁省新民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贾某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贾某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新民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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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有证据能够证明肇事车辆辽P03A97号夏利牌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人是周某某,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某某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辽P03A97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责任XX制保险,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应先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财物损失没有证据证实,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百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人周某某承担70%为宜,即(198527元-110000元)X70%=61968.9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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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部分,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同意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依法赔偿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王某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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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四人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田某在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抢救伤者,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但附带民事部分计算方法、赔偿数额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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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后,能够充分印证被告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积极配合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系初犯,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建议对其进行社区矫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姜某辩护人提出的系自首,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不具备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被告人姜某辩护人提出的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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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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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郑学刚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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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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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侧翻,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已经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以适用缓刑。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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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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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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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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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有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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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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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因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之间判处刑罚,亦同意本院在原量刑基础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结合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司法局出具的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非监禁刑的审前调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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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立新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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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麻立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安全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立新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因肇事车辆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足额赔偿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10000元;因被害人张某某于案发当天曾到新民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人民币1765.72元,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抢救医疗费人民币1765.72元;因被告人麻立新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赔偿被害人张某某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为人民币358,764元[(622,520元-110,000元)×70%],故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足额赔付人民币300,000元。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抢救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合理部分,在保险限额内应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提出虽然死者生前居住在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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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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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因而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托现场群众打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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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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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明知徐某1交通肇事,仍为其顶罪,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提供虚假证言,致使本院(2017)0723刑初4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原判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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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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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刑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能够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能够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某属过失犯罪,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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