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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交通肇事罪、赌博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罪犯王某某在原判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该犯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行政奖惩情况和执行财产刑情况,该犯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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