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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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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郎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郎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郎某某虽然持有枪支十年以上,但长期使枪支处于废置状态,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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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年满60周岁,没有违法犯罪前科,且没有证据证实涉案枪支系新近获得并经常使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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