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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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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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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开设赌场)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开设赌场)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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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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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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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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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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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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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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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开设赌场)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开设赌场)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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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开设赌场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开设赌场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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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班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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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覃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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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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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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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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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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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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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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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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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开设赌场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阳某某开设赌场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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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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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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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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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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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扣押在案的现金2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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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开设赌场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凌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建议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对凌某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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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扣押在案的灰色华为手机一部予以发还,依法扣押的现金19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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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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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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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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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开设赌场案)_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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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交全部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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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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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退赃的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扣押在案的现金4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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