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的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 ,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负事故主要责任,系初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作民事赔偿并取得刑事谅解的情节,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岳县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伍某某系初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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