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及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未注意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张某某在交警部门询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取得受害方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欧某南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欧某南案发后主动报警救援,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欧某南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达成和解,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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