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鹿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鹿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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