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等34人诈骗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等34人诈骗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邹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将取得的巩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交由村干部退回给县纪委。因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诈骗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周某甲及其家属退赔周某乙及其家属共计24万元,周某乙对周某甲予以谅解,周某乙和周某甲系亲属关系。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等34人诈骗案)_贺州市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明知韦某某实施诈骗仍予以帮助,和韦某某是共同犯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大,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实施,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