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36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因琐事而起,且董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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