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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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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强迫交易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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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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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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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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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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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乙寻衅滋事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乙寻衅滋事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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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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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秋华)(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李秋华)(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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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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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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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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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昭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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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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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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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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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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