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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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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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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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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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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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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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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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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坦白情节,及酌定从轻处罚的赔偿谅解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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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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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同时,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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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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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练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本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练某某积极拨打电话报警并救治伤员,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练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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