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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海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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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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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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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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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崔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琐事导致了伤害行为的发生,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情节,且具有支付被害人医药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及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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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某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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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故意伤害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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