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警察到来后无抗拒抓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