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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为使其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致不法侵害人徐某某轻伤,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徐某某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费县人民法院起诉。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_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费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