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徐朝贵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朝贵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熊某甲、熊某乙、刘某某)_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投放鱼苗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打鱼机1个、提桶1个、背篓1个、网兜1个、电击鱼竿1根、电筒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打鱼机1个、提桶1个、背篓1个、网兜1个、电击鱼竿1根、电筒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地笼网2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地笼网1个,网兜1个,鱼框1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赖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虾笼网13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虾笼网5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恢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乙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撒网1个、竹篼1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实施盗窃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实施非法捕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已投放鱼苗以尽力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不来水产品案)(公开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行为,鉴于谭自信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出资增资放流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地笼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投放鱼苗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