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投放鱼苗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的行为,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已购买鱼苗投放于河流修复受损生态,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打鱼机1个、提桶1个、背篓1个、网兜1个、电击鱼竿1根、电筒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打鱼机1个、提桶1个、背篓1个、网兜1个、电击鱼竿1根、电筒1个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地笼网2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地笼网1个,网兜1个,鱼框1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虾笼网13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赖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初犯、主动恢复生态等法定从轻、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虾笼网5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及初犯、恢复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乙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撒网1个、竹篼1个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条规定的行为,但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已购买鱼苗投放于河流修复受损生态,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渔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条的行为,但实施盗窃时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情节,且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实施非法捕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已投放鱼苗以尽力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四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行为,鉴于谭自信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出资增资放流以修复生态环境,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作案工具地笼网一副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自愿投放鱼苗恢复生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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