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但被不起诉人任**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系初犯,持有的枪支未曾使用,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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