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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何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甲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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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之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但鉴于唐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其家属在案发后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加之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由于本案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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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丙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丙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丙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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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丁非法侵入住宅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何某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何某丁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故决定对何某丁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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