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逃避的方法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坦白;赔付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系投案自首,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已偿还王某某被拖欠工资21700元,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逃避的方法拖欠工人工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具备以下情节:坦白;赔付工人工资,取得工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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