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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甲系初犯,现已恢复其财产并继续执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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