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获得被害人谅解、愿意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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