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没收本案中退还的赃款(暂扣押于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某某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一部手机,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作为游戏机室的**上班一周就被查获,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做不起诉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涉案款,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全部退赔违法所得法定可以从轻处罚和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退缴的赃款系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修某某公安局扣押的被不起诉人的作案工具一部手机和一台Ipad,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修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1、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已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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